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4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7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至6樓、17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住○○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至6樓、17至19樓       
           送達代收人 楊盛達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許燦發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