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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5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59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黃志勲  住嘉義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僅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以明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並未載明應為之執行標的及其所在,此有執行聲請狀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屬不明者。本件債務人現住所在「嘉義縣朴子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揆諸前述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