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74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芳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徐文程、周添全、徐花間等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文程、周添全、徐花之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
本件債權人於114年6月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徐文程、周添全、徐花分別已於111年7月5日、90年11月14日、97年10月3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
,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