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802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駿樺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平鎮戶政)
債 務 人 于長璿(歿)
于智堂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平鎮戶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于長璿已於114年5月28日死亡,此有卷附債務人于長璿之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