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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9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092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呂怡君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建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執行業務所得、股份、股息等債權及查詢保險及集保等資料,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及新竹市,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