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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9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68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莊雅婷  住○○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政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樹林區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