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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968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688號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設同上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 樓之1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政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北市樹林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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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