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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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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0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78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段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許志綸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黃威荃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陳馨繁即羿龍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陳馨繁即羿龍企業社設於「新竹縣湖口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式資料在卷可稽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