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0785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市○○區○○路○段0號2樓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黃威荃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陳馨繁即羿龍企業社之薪資債權,
經查第三人陳馨繁即羿龍企業社設於「新竹縣湖口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式資料在卷
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