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6692號
設台北市○○區○○街00號
住○○市○○區○○路00號4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兼法定代理 陳麟文 住嘉義縣○○鄉○○○○0號之25
人 居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十一街35巷15之4
號
債 務 人 陳聖傑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等對
第三人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等9人之存款債權,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台北市信義區及新北市板橋區等地。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