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7013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住同上
住○○市○○區○○路000號3樓(桃園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
惟查第三人等分別位於台中市及台北市內湖區,均
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