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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7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01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仲孝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常即林敬棠
           住○○市○○區○○路000號3樓(桃園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查第三人等分別位於台中市及台北市內湖區,均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