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9180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
法定
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
代 理 人 顏孝辰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曾玉蘭(歿)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欄中關於「
其他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
其他部分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