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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0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837號
債 權 人 台灣麥珈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孔文傑  住同上   
債 務 人 謝宇森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本件執行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2,555元(本金60,000元,計算至民國114年7月1日之利息1,805元及程序費用750元),故應繳納執行費501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21元,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