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1085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代 理 人 林雅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威品實業有限公司、杜世方、洪玉真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第三人中華郵政雖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回覆本院保單主約有健康險、醫療險,然經
聲明異議人向
上開第三人之承辦人電話詢問,其稱
非主約,而係附約才有健康險、醫療險,故應由本院再次發文查扣人身保險,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之規定辦理,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
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業於114年8月12日及同年月15日核發第三人聲明異議、撤銷
扣押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第三人中華郵政既已於114年8月5日回覆本院保單主約有健康險、醫療險依新修正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之規定,性質上即不得扣押。至於聲明異議人私底下電話洽詢第三人中華郵政之承辦人所談事項,
迄今並無提出任何書面資料為憑,僅空言泛稱要本院重新發扣押命令,顯屬無據,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