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2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820號
債  權  人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債  務  人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等6筆不動產,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權人指明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皆位於臺南市新市區在本院轄區,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