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29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秀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吉緯即楊秀菊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
兩造均需有
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
本件債權人於114年7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2年6月13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