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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4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95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游智紘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鄭建豪即鄭健文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號      
債 務 人 楊坤潭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名下之存款帳戶、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投保單位,屬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住所分別係在臺中市大雅區、新竹市香山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