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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5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541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淑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羅興龍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
                       (苗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之投保單位、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名下存款帳戶,屬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苑裡鎮,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