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7011號
債 權 人 陳潔瑩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債 務 人 徐潔 住○○市○○區○○路○○○○00號12 樓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路易奇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全家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等各項勞務
報酬,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契約、郵局、集保與勞保資料,而第三人分別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及中山區,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