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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7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0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1
            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 
            、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世峰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債 務 人 崧鶴數位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巷00弄0號
            2樓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晨彬即張鴻濱
           住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668巷38弄1之8 
            號               
債 務 人 張鴻文  住○○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張鴻文所有位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5596建號之房地,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張晨彬即張鴻濱、張鴻文之投保保險契約資料,而前開房地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416號案件執行中,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