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7098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1
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
、7樓、9樓
代 理 人 林世峰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設新北市○○區○○路○段0巷00弄0號
2樓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晨彬即張鴻濱
住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668巷38弄1之8
號
債 務 人 張鴻文 住○○市○○區○○路00號2樓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張鴻文所有位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5596建號之房地,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張晨彬即張鴻濱、張鴻文之投保保險契約資料,而前開房地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416號案件執行中,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