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9799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住○○市○鎮區○○○路0號21樓之2
債 務 人 陳偵偉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13 樓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
幣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
迄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