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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1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19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光平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劉婉湘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婉湘所有對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及太平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其勞保、郵政資料,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區、西屯區、太平區、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