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1412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住同上
債 務 人 郭靜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
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