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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2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正鴻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憑證者,應依同法第28條之3第1項規定繳納執行費。又預納執行費係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足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