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2306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戴家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
債權憑證,查
債務人之
住居所在新北市○里區○○里0鄰○○路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