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34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詹美玉(歿)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
兩造均需有
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1年3月18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