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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4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0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毓芳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 
債 務 人 韓孟庭即韓丞岳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台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229巷36弄5 
            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韓孟庭即韓丞岳所有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及查詢其勞保、郵政資料,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