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462號
債 權 人 黃尚峯 住○○市○○區○○○路000號9樓 債 務 人 新員林石化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新員林石化有限公司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分別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