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54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秀玉
債 務 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台齡
債 務 人 林正清即林奕辰
林耿賢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王台齡、林正清及林耿賢之勞保、郵局帳戶、保險及集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淡水區,可知債務人之
住所地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