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68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務 人 李國耀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
債權憑證,查
債務人之
住居所在金門縣○○鎮○○里00鄰○○○○路0巷00號五樓,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