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6967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朱亞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住○○市○鎮區○○街00巷0號8樓之3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
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劉麗楨對
第三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
惟觀以卷內資料查知第三人股務代理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