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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8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04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蕭義清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本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依確定證明書所載上開支付命令於104年6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債務人已於104年6月21日死亡,準此,支付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且上開確定證明書亦經撤銷確定再案,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支付命令尚不生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