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91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育誠
債 務 人 陳美娟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
債權人前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以明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依
上開規定,應屬債務人
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院前於114年8月15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99124號裁定將本件移轉管轄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將本件移轉管轄至有權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