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969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莊雯英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
第三人森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竹縣湖口鄉,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