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9941號
債 務 人 林鈺卿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推特佳實業有限公司、匯林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資料,
惟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推特佳實業有限公司、匯林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勞保、健保資料則係投保於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在臺北市大安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