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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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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全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27號
聲明異議
即  債務人  程苔康  
上列聲明異議人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臺灣銀行中壢分行之存款債權,該帳戶係其榮民就養退休生活唯一來源,每月領取新臺幣(下同)20,760元,目前債務人生活已無以為繼,請撤銷對該帳戶之扣押,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就債務人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扣得181,486元。經本院函詢第三人後,第三人函復本院稱該帳戶不可扣押之專戶存款,為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之優惠存款。則本件扣押之帳戶既非專戶,就該帳戶亦僅扣得181,486元,並未扣押其每月得領取之優存利息。且本件就扣得金額如予以換價後,債務人每月尚可領取約18,000元之優存利息(計算式:20,760-181,486*0.18/12),尚難認予以執行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則本件既無依法不能執行或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