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助字第 4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51號
債 權 人 勝泰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柏佑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佳翰律師、吳晉維律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件所示之附表編號9、18、19、21、22、24、26、34至39、45至50、57、58、63至65、67、74、89、94、103、110、42、53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強制執行開始後,經債權人預納一定必要之執行費用如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等,其鑑價、拍賣等執行程序即無從實施,若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聲請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而仍不預納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如旨揭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系爭動產實施查封在案,因系爭動產價額之多少,非專業人員實無法認定,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函囑誠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就系爭動產為價格之鑑定,並通知債權人向該機關預繳鑑定費用,債權人並未依期前往預納,本院又於同年7月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前往預繳,然債權人未為預繳,有誠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14年7月1日、同年月11日(114)誠估字第11406008號函二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未繳納鑑價費用致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不能繼續進行,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就系爭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