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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債  務  人  劉得亜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應沛諼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粘婉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列載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載之更生方案內容。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
  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更生方案第72期之還款數額有誤算之情形,此類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件:更生方案
壹、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第1至71期
13,577
第72期
13,540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  
 977,507 
5.清償總金額:
 977,507 
6.清償比例:  
100.00%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人(簡稱)
第1至71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第72期可分配之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52
4,861
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722
1,666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6
832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0
966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9
931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4,268(暫予保留)
4,284(暫予保留)
每月還款數額
13,577
13,540
参、備註
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3.合迪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行使抵押權而確定實際不足額後,債務人再依更生方案之比例清償。
4.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