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7號
債 務 人 張涵雲即張景榕即張淮雲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雅娥、莊佳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范惠霞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葉坤傑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債務人生活限制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
債權人於法院所定
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債務人在本件程序中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前依
首揭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經查:
㈠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內容,
惟其人數未達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總數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越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二分之一;其餘均未為為反對之確答,是本件依法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及所占債權額比例,均已達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之門檻,即生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效力。
㈡另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其現有財產是否具備清算價值、近年來之平均所得及必要支出伴隨最低生活費調整而有逐年提高
等情形,其每月所提出之還款數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規定而能認為屬於盡力清償且
適當,於履行上
堪可認為具備可能性;況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六年,債務人為達到更生之經濟重建目的,勢必緊縮開支,形同債務人係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經濟不自由,換取債務之減免,自可認為其已盡最大努力與誠信而為清償,尚
難謂有不公允之情形。復查並無存在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本件自應以裁定認可該更 生方案,依首揭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其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㈢另本件債務人對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設定有動產抵押,其於更生程序中向本院陳報預估擔保不足額後列入債權表中之無擔保債權範圍,依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之規定,此部分應待其行使抵押權而確定不足受償額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受清償。查本件動產抵押之登記依舊存在,是關於此部分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實際行使動產抵押權後確認無擔保債權之數額、或由其塗銷動產抵押權後,再依更生方案所載之比例受償,以維債務人與普通債權人之權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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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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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 | |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 | |
3.合迪公司、和潤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行使抵押權而確定實際不足額後,債務人再依更生方案之比例清償。 | | |
4.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1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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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郵輪、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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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投資型保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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