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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
債  務  人  林美君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羅建興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本院115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更生清償分配表應更正如下表。
  理  由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更生方案內容           
1.第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3,760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                   
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債務總金額:  
 3,237,027 
5.清償總金額:
 270,720 
6.清償比例:  
8.3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編號
債權
第1至72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
6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0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5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
10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600
11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8
1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11(暫予保留)
1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79
1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7
1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6
每月還款數額
3,760
参、備註
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3.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12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行使抵押權而確定實際不足額後,債務人再依更生方案之比例清償。
4.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1萬元以上之非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買賣。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郵輪、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投資型保單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