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
債 務 人 吳任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柏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陳奕均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住○○市○○區○○路00號3樓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此情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審認,並有債務人最新財產清單以為
佐證。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使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