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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
債  務  人  吳任航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柏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陳奕均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住○○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此情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審認,並有債務人最新財產清單以為佐證。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