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1號
聲請人即債  洪美滿  
務      人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馮景憶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李佳錡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依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查得之財稅資料顯示,債務人無財產或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