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
務 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 ○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機車為民國107年出廠,已逾耐用年限,且其上設有動產
抵押權,股票無換價之實益(若囑託集保公司行變賣程序,扣除手續費後餘額甚低,若命債務人繳等值金額到院,各
債權人所得受償金額甚低),又債務人各存款帳戶餘額甚低,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
三、
綜上所述,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