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務 人 住○○市○○區○○街00號0樓 代 理 人 鄧智勇
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文山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徐永源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裁定自民國114年9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民國107年出廠之機車1輛,此逾越耐用年限且其上設有動產
抵押權,又雖有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但餘額均不足最低生活費用,無變價分配實益。
三、
綜上所述,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於通知
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