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
務 人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黃成民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法定代理人 張丞邦 住同上
住同上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先生(分機:6511)
住○○市○○區○○0段00號
債 權 人 楊素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債 權 人 楊麗珍 住○○市○○區○○○街0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市○○區○○路0段00號23樓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此有債務人114年11月7日
陳報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4日陳報狀等件附卷
可稽。
三、
綜上所述,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於通知
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