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消債抗字第2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僅有不足1,000元之存款及無保單價值之產險,考量存款變動性大,前者無解繳實益,後者無價值,故均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另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
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6月22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
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
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
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