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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智惠即賴淑惠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於114年4月18日、4月29日以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不動產進行變價。經管理人就附表不動產進行二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亦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財產所有人:賴智惠即賴淑惠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太麻里鄉
蘭里

438
2,006.75
6分之1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