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債 務 人 姜金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姜善妃
姜金華
姜江明珠
姜冠生
姜杏芝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且前於114年10月23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
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另本件前通知全體債權人時係以資產表所記載之財產為內容,然
嗣後雖查債務人於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有投資乙情,然此屬於已下市且近日並無交易之股份,實難以認為有換價之可能、縱經換價所得亦
難認為有實質清償之實益存在,是為避免債務人額外徒增郵務費用之支出、於進行換價程序時產生財團費用反致全體債權人受償數額降低
等情事,本件就此部分亦以裁定併同決定其處分方式,。
三、綜上,
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35,641元,已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足憑,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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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無變價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 |
| | 已由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到院,保險契約應返還予債務人。 | 債務人對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
| | | 債務人對於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查該公司業已下市,且查無近日有交易之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