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祥如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保險
公司清算程序中陳報函文及本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3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不具清算價值如附表說明,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
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8月13日函有就聲請人財產狀況敘明之,並請
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
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
惟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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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程序中保險公司陳報於文到後終止保單得領取解約金數額為3,321元。 | 解約金數額在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以下,依現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屬不得作為扣押或 強制執行標的之範圍,則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該保單之解約金不具有清算價值,爰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