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務 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送達代收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送達代收人 曾鈺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咨儀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之
不動產現為
公同共有狀態,考量訴訟與變價成本,並
參酌該清算財團之價值(除積極價值外,尚須考量出賣後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與地價稅等)、減價
拍賣次數,將此部分列為不易變價之財產(不動產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303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此有債務人114年11月14日
陳報狀與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可稽。
三、
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於通知
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