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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債  務  人  章孝百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此情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審認,並有債務人最新財產清單以為佐證。是本院業發函通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