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債 務 人 鍾芠靜即鍾麗萍即鍾秋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使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